员工提前下班遭车祸身亡,法院认为是工伤!为什么?
具体案例:某员工提前驾车下班,离开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员工在此次事故中无主要责任。
员工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该员工自入职后,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最终,人社局认定该员工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
很多人对此有些疑惑,怎么提前下班还能认定是工伤?如果不是每天都提前下班,只有一天提前下班,还发生了意外,这种情况下还能认定是工伤吗?这到底是怎么判定的?
其实常规情况下,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需要满足一下两个情形:
1. 合理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2.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需由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造成。若员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对于提前下班这种时间上的限制,工伤认定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如果职工提前下班是经过用人单位允许的合理行为,或者虽未经允许,但提前下班的时间并未明显偏离正常下班时间,且是在按照日常下班路线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一般可认定为工伤。
例如,员工正常 6 点下班,5 点 30 分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通常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提前下班是为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比如中途绕路去办私事,并且因此发生事故,那么就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因为此时的路线和行为不符合 “上下班途中”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要求。
举例:徐某本来早晨5点上班,下午2点班下班。一天中午,他于11点回家吃饭并且没有回到公司中,下午5点在回公司“打卡”的路上发生事故,法院判徐某在11点已经结束了当天的工作,5点回公司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打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另外,如果提前下班的时间过于偏离正常下班时间,也可能会影响工伤的认定。如,成都姚某本应下午六点下班,但是他下午3点左右擅自骑车回家,虽然他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但律师认为他不符合工伤的条件。
综上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法条并不是死板的、机械的,而是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进行判定。劳动者提前下班,虽然可能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但法律不会将这一条作为否定工伤的标准,他会对劳动者提前离岗进行分析,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时间”,从而做出合理判断。当然如果劳动者在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能完成,或者拒绝执行工作安排而中途离岗,则可以将该强行离岗行为排除出“上下班途中”,从而不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