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时候意外险会拒赔?意外险里的意外都有哪些?
人们平时谈论起意外时,普遍认为意外是指突然身故。
其实在意外险里对“意外”有明确的定义,主要是指人身风险发生的原因,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它广泛存在于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一一穷举。
判断是否意外,可以从是否符合以上四个关键特征:“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迎国庆单位组织退休的老职工大合唱,老阿姨们唱完歌纷纷走下舞台,有个阿姨突然歪了一下,大家赶紧围过去扶住她,当时大家以为可能是裙子长绊了一下而已,一个多小时以后那个阿姨就不在了。
这个事件发生的很突然,符合突发的、也是非本意的,但是意外险不能赔,因为并不符合非自身疾病的。
后来才得知,这个退休阿姨人走了是因为突发心梗,是自身疾病导致的,不符合意外险里面“非自身疾病”的特征,所以不属于意外伤害,意外险就不能赔了。
除了意外伤害的四个关键特征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法上,只有当一个原因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这个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时,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涉及因果关系的保险事故均采用近因原则处理。
假设,一名老人家不小心摔了一跤,脑袋磕到石头,当场死亡。在分析这个结果的时候,可能有两个近因:第一个近因是这位老人家,可能由于头撞到了石头,导致颅脑损伤;第二个近因是在摔倒的那一刹那,由于受到惊吓,老人家高度紧张,导致脑梗。
虽然结果一样,但它们的近因不同:
第一个近因是石头的撞击,也就是这个摔跤的意外,意外险承担赔付责任。第二个近因是自身的脑梗突发,与自身疾病有关。虽然脑梗是由于摔倒受到惊吓,但根本原因仍是自身的疾病。
同一事故因为不同的近因,就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另外,保险合同里还有责任免除,也就是说发生责任免除里的伤害,保险公司也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人自制伤害或自杀,但被保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五)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等等。
比如第一、第二条、第三条都是故意的行为,不符合意外险里非本意的特征,所以不在保障范围;
第五条里面列明的这些不符合“非自身疾病”的特点,所以不在保障范围;
“食物中毒”这一点要特别说明的是:若是一人出现的食物中毒现象,难以界定引起中毒的原因是食物还是自身身体疾病;若一群人均出现食物中毒的现象,可以很好的证明是食物引起的,这种情况属于意外险承保的范围;
猝死是很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表现的特征与意外险的一些特征高度重合,比如都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但在猝死定义上,是指貌似健康的人,由于肌体内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发生急性功能性障碍,导致意外的、突然的、非暴力性的死亡。
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其本质上由于自身疾病诱发的。
猝死的原因最多见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造成猝死可能有某些诱因,例如过度紧张、过度疲劳,也可以无明显诱因的。
所以很明显,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的,不符合意外的特征。
现在很多意外险产品专门把猝死责任也加进来,就是因为猝死和意外在很多特征上相似,为了兜住大家的信任,部分保险公司会把猝死责任加进来。
简单地说,意外险赔偿范围=一切意外–除外责任。
意外险里赔付的也不仅仅是意外身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受伤都在赔付范围内。所以我们看到一个全面的意外险有意外身故、伤残等级赔付,以及意外医疗报销、意外住院津贴。
其中特别强调的是意外导致的伤残等级赔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灵魂。个人保险四大险种中,只有意外伤害保险有伤残等级赔偿的保障责任。所谓“残而不死,乃双杀”。残疾造成的损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可能是长期的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可能是工作能力下降,以前能够做的工作无法完成,这会极大地影响后续收入,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因此,尽管意外险看起来微不足道,仍然是家庭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