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大事情,而社会保险中的生育保险,恰恰被大家忽略了。这个保险的待遇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用、护理假津贴。
二、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500元;
(2)生育医疗费用:三级医院符合医保范围报销80%,二级及以下医院符合医保范围报销100%。(男职工按上述标准的50%,即80%的50%)。
(3)护理假津贴:
三、提供材料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到生育经办窗口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医疗费、产前检查费:
(1)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再生育一个孩子证》);
(4)出院记录(盖章)、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盖章);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未就业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同时出具女方户口本首页和女方页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男职工护理津贴应提供材料:
(1)双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即女方初婚初育证明原件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孕产妇保健档案;
(5)职工配偶还应提交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出院记录(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出具《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并盖章)及单位账户信息单并盖章(包括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名、账号、联系人及电话)。
《女方初婚初育证明》政策依据:2014年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青岛生育保险享受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具体如下: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青岛生育保险待遇如何的知识。
欲了解更多有关生育保险金申请流程的信息,请参阅下面的介绍。生育保险的申请流程是确认因生育就医需要申报的女职工身份。本文详细介绍了军队人员、关闭或破产企业的女职工、当年从政府转入企业的女职工的情况,以及在省参加社会保障或在外地参加保险后转入本市的。
<P>一、生育医生身份确认:怀孕16周后,女工享受流产、引产、生育检查、生育保险待遇的,自2005年9月1日起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确认医疗程序,申报指定生育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的一并提供;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工怀孕诊断证明(注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5、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级社会保障局或其他社会保障机构参加生育保险的年限证明,在本市必须处于参加生育保险的状态,并参加生育保险的,所在市和外地或省级社保对生育总年限缴费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身份确认。
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包括确定申请人不在审计对象之列,如果是,直接到申请人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批手续,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欲了解更多申请生育保险金的程序,请参阅以下介绍。
<P>一、审核对象: <P>1、计划生育第一胎;2、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家属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初审,申请人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从正式受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或者家属凭有关证明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
2、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还应当报经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欲了解更多申请生育保险福利所需的材料,请参阅以下介绍。一起来看关于简化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通知:
为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或生育医疗津贴,简化申请程序,现就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通知如下:
<P>一、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或者流产后,可以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二、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三、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四、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工作的审核,及时将生育妇女的《生育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其户籍地址通报给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工作的事后监督,如发现计划外生育的妇女冒领或骗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申请计划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查手续的规定》(上海市计生委2002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生育保险的待遇问题一直是很多市民朋友们关注的话题,关于生育保险我们可以做详细介绍。
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
1.申报登记
(1)申报、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在登记点提交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保留一份,另一份交指定医疗机构。
(2)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对信息系统上传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
申报资料包括: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2.费用审核
(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
(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
(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
(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
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
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
(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
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
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
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
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
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
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
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
(五)支付结算
基金管理科根据工伤生殖治疗审查科提交的缴费计划或家庭治疗缴费计划批量汇总,家庭治疗医疗,支付结算(发放)岗位,结算发放生育保险待遇。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您是否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流程?以下是对这方面知识的详细介绍。首先,对生育保险待遇的回顾,希望对大家所帮助。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计
<P>1、申报登记(1)对指定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在登记点进行申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申报、接收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
(2)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查对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
申报资料包括: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2.费用审核
(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
(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
(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
(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
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
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
(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
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
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
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9]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
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
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
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
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
(五)支付结算
基金管理科根据工伤生殖治疗审查科提交的缴费计划或家庭治疗缴费计划批量汇总,家庭治疗医疗,支付结算(发放)岗位,结算发放生育保险待遇。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福利政策,那么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表怎么办啊?具体流程有哪些?
一、申办程序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自女工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流产(引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三份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生育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有效病历和医院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报女职工流产(引产)待遇的须填报《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产(引产)证明及医疗费用单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二、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时间。
三、服务承诺
一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或《流产(引产)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二自受理单位申报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生育或流产(引产)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四、办事管辖
被保险单位办理上述有关业务,应当按照其所有权,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和生育待遇核法律科或分中心待遇发放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