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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之报销范围有哪些呢?

我们都知道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两者之间并不一样。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单位一定要给职工购买的一份保险。而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和个人自愿参保,是单位根据需求和可能的原因适当增加的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保险。

那么,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之报销范围有哪些呢?具体我们还是来看下文的简单介绍吧。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之报销范围北京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所以,参保人的医疗支出应当符合北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以及服务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部分,补充医疗保险也同样不予报销。其中,北京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有:

1、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规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算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可以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与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其中,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额合计报销限额为8000元。

2、参保人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按照比例标准给予报销。

3、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参保人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并且具有中国国际的18岁以下独生子女,包括多胞胎和双胞胎,其医疗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项目和上限额度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执行。参保人子女需要在二级以上的医院或公立儿童医院就医,如果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的子女,住院费用可先由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完毕后再进行报销补充医疗保险。

综上所述,北京医疗保险的政策之报销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完全相同。所以,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补充医疗保险都予以报销,其自费部分不能报销也同样不予报销。以上的介绍就到这里,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福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比例及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们医疗保险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通过雇主和个人的支付,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发生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少职工因病就医的经济风险。

我们一起来了解了解2020年福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一)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报销比例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算400元/人)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2020年福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备注:

1、序号为12-18的重病特门费用与住院共用14万医保费用累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其他特门病种按各自封顶执行,不享受连续缴费激励机制,也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对参保满一年且连续参保的,住院及门诊重病特门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以内)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至五个百分点。

3、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临床确认工作由市、县(市)定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组织负责,由上述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负责作出诊断;但市本级参保人员高血压病、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种临床确认工作由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建省直机关医院组织进行。

(三)住院补偿待遇

2020年福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

关于福建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补偿待遇,最后还有两个备注需要注意:1、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扣减100元,直至零;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转异地就医按一号文件执行。2、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实际报销金额计算)为800元,但病理产科医疗费用仍按正常住院补偿治疗执行。

关于你要知道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的社会福利,比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就是国家的福利政策,因为价格低、办理手续简单,很多人都有参保。今天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如果你还没有参保就看完这个再考虑需不需要吧。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你要知道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保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值得每个居民参保。

一、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包括在当地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当地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但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当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未就业居民和其他未就业人员但持有相关有效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三)之前参保过当地的职工医疗保险,但目前已失业满三个月(含)的人员。

二、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医保有四个缴费档次可供选择,分别是高档、中档、低档和儿童档。其中成年居民参保高档筹资标准是1600元,其中个人缴费77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中档筹资标准是1270元,其中个人缴费440元,政府补助830元;参保低档筹资标准是101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政府补助830元;学生儿童的筹资标准是99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助830元。

(二)登记渠道

1.当地社保中心负责由老干部、民政、残联等部门主管的优抚对象、低保、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救助、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

2.社保分中心负责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和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其他福利机构人员,以及失业满三个月的人员。

3.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居民家庭、行政村、取得《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和退学、辍学等学生儿童的参保工作。

以上就是对201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简单介绍,有更多想了解的还可以拨打12333咨询。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了很多家庭看病的问题,但是仅仅只有这个是肯定不够的,必要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购买商业保险来附加保障。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新调整

南京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门诊医疗等相关待遇进行调整,在政策的不断完善下,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水平不断提高,新的政策也将更加符合居民医疗的需要。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新调整:首先,新的政策在缴费标准、参保对象、缴费比例以及报销比例等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和规定,在缴费标准方面,政策按照年龄层次不同,作出了明确的划分,缴费方式主要有按照制定银行代扣或者是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的柜面两种不同的缴纳医保费用方式。只要是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覆盖到的各类城镇居民,都可以按规定申请参加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是没有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居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其次,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门诊报销费用从2016年1月1号起,由原先的200-800元调整为200-900元,整体提高100元。随着门诊报销费用的调整,门诊大病病种的范围也将扩大,以往的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将扩大到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报销将按照南京市现行的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最后,新政策后南京医疗保险针对不同的参保人群有不同人群的缴费和补贴方式的调整,对于参保学生和儿童的父母,所在用人单位的补贴也作出了调整,用人单位会按照男单女双每年对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补助50%,也是说每年将报销60元,是从职员福利费用中列支;对于大学生参保群体,由原先按照每学年缴费调整为按照学制缴费,新入学的学生报到时按学制年限将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限是入学当年的9月1号到毕业离校当年的8月31号。

对于中途若参保者因为退学、转学等原因造成不能够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学生,规定按照所剩余的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进行退还。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开始实现多层次的全面医疗保险体系。因此,国家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好。那么,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我们还是来看以下的简单介绍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点是用于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个人需要自负的医疗费用,有利于减轻职工就医的医疗费用。

其中,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是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另外,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综上所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主要是企业为了减轻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上的介绍就到这里,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帮助。相关推荐苏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多的是你不知道的事因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十分有限,所以各地区政府就鼓励当地居民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但是什么是苏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呢?

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认识一下。7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施现如今,大多数城镇居民都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7月1日期,凡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都会参保一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这样可以让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更加全面。具体我们还是看下文的简单介绍吧。

2019年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是什么?下面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明确享受医保待遇退休人员缴费年限

①缴费不足10年难享医保待遇

南京退休人员可享受医保的条件,明确了参保年限,即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②年限不足可按最长年限一次性缴清

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据了解,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补足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2、统一养老金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月。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3、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南京还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以上就是“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的全部内容,更多医保知识欢迎大家关注。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介绍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自从有了失业保险,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特别是失业以后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有很多人都不知道怎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领取失业保险金前需办理备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的参保人员,如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可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解备案手续后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对灵活就业期间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须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应及时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续保手续。

2020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