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别忘了还有大病保险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昨日上午,在民主路与归德路交叉口东北角,居民正在办理参保手续。记者在现场获悉,目前各街道办事处都在开展相关业务,未办理医疗保险的市民请在11月30日前抓紧办理。
昨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人做客本报政风行风热线,就城镇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接受市民咨询。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主任徐敬介绍,今年1月1日起,我市已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工作,而一些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错失了大病保险的报销机会。徐敬提醒我市参保居民,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一定别忘了大病保险。 徐敬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2015年度我市筹资标准为每人24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规定的部分。即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门诊慢性病费用,下同),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5年度起付线为1.8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计算。
徐敬还表示,今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已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低为0.6%,按相关政策规定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0.5%降低为0.3%,不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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