缮制和签发保险单证
(1)缮制保险单。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及其附表后,根据核保人员签署的意见,即可缮制保险单。
制单完成之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章,并将保险单号码转录在投保单及其附表上的“保险单号码”栏内。
保险单及其附表缮制完成之后,制单人应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送复核人员复核。
(2)复核保险单。复核人员接到投保单、保险单及其附表后,应认真对照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保险单上签章。
(3)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单经审核无误后,业务人员应一次打印“保险费收据”一式三联。保险费收据上的收款金额应与保险单上总保险费一致,分期交付的按实际收费数填写。然后连同保险单一起呈经理或其授权人。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在保险单上加盖经理签章。
(4)收取保险费。投保人凭保险费收据办理交费手续。收费人员经复核保险单无误后,向投保人核收保险费,并在保险单相应位置签章。
(5)签发保险单。投保人交费后,业务人员必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公司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然后制定《机动车辆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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