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保险是如何产生与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保险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当时称为商业信用保险,主要由一些私营保险公司承保,业务限于国内贸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发展。1919年英国首先成立了出口信用担保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信用保险制度,以后各国纷纷仿效,开始了政府介入出口信用保险的时代。1934年,英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信用保险机构发起成立了“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加强了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这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之后, 各国的信用保险业务又屡经动荡冲击,但都逐步稳定下来,并逐步趋于完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美国于1948年4月根据《X才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并开始实行投资风险保险制度。进入20世纪60年代,许多亚、非、拉国家独立之后,为了维护民族主权,发展本国经济,纷纷颁布法令,采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限制外国资本汇出境外等措施,给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带来了损失。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对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鼓励对外贸易,就创办了投资保证保险。因此,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保险业务,投资保证保险是于20世纪60年代在欧美国家形成的。此后,投资保证保险成了海外投资者进行投资活动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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