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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条例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废止

28日,记者获悉,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废止案》。据了解,《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3月29日经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改。
作为全国率先出台的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健全南昌市社会保险制度,有效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劳动者和公民的需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比如,社会保险制度缺乏衔接;制度强制力较弱;筹资渠道偏窄;制度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等。2011年7月,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开始施行,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多渠道筹资、城乡统筹、规范管理服务、强化基金监督等内容,《条例》主要内容已被《社会保险法》涵盖。
此外,将《条例》与《社会保险法》及其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部委规章《实施若干规定》相比照,因《条例》出台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如适用范围、筹资渠道、缴费标准、享受待遇、基金监管等规定,既存在与上位法不尽一致之处,又显得不够具体、全面,已不适应新的形势与要求。
为此,南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意废止该《条例》。

南昌人大确定今年立法计划 《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拟废止

从2014年南昌市立法工作会上获悉,今年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是审议项目为6件,其中废止1件,另外还有涉及法制教育、控烟、低碳生态发展等方面的8件列入调研项目,待条件成熟提请审议。
去年以来,南昌市人大利用网络便捷优势,征集年度立法建议项目以及对法规草案的意见,聘请了12名省内知名教授、学者和律师担任立法咨询专家,开展了《南昌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立法质量评估。今年将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和尝试与网民在线交流等方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以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切实保证法规合时管用,今年拟废止与新颁《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多处不一致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还将制定消防、水资源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等方面的5件法规,通过 加减法 做好法规的立改废,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据了解,以推动执法部门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实施情况的《南昌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将于今年3月中下旬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以期坚持立法和执法检查并重,促进法规的贯彻实施。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的决定》经2014年4月28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新旧政策改革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13年之久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01年17号令),将被新版条例所取代。新旧政策变革,不仅是缴费年限从10年延长到了15年这么简单。昨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敏、副巡视员陈玉元为广大市民详解了新旧政策的变化。人社、地税部门同时提醒,新政实施前,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人员,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并确保账户里有足额费用便于划扣参保。

2015年完成城乡医保二合一

陈敏表示,《条例》明确规定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新政的主要亮点之一。

“目前,广州市已经对现有的7个新农合统筹区的筹资标准上限、政府资助标准进行了统一。2014年,广州将出台具体的整合政策,并于2015年开始实施城乡医保”,陈敏表示,目前广州市新的城乡居保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测算,正在研究分析当中,一旦出台办法,肯定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条例明确了政府将负责兜底承担各项医保基金存在和已出现的风险。在加大投入医保事业的同时,一旦基金收不抵支,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贴。

本月31日关闭10年缴费窗口

据悉,在条例实施前后,根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规定的政策设置。只要在2014年1月1日前,在广州有过哪怕一个月的参保缴费登记,其参加职工(灵活就业)医保的缴费年限都只需要10年。

市地税局业已启动了“应急机制”,市民只要在今年12月29日之前前往地税部门参保登记,并确保供划账账号内有足够款项。只要银行账号完成划扣缴费的,都可成功参保,节省5年的参保年限。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一直服务企业,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一定要尽早举报企业的拖欠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行为。“事关五年缴费年限问题,员工举报过晚,势必影响人社部门的认定。”

同时,人社局正酝酿出台新的连续参保奖励计划。“目前,对于连续参加2年及2年以上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其门诊、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上调5%的激励机制已经出台。”李程透露,下一步,广州还将考虑适当提升连续参保参保人的报销上限这一奖励举措。

建监督员、公咨委监督基金安全

新的《条例》也意识到了这点,明确了从政府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咨询监督机构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等四个方面,规定了监督管理制度。目前,由社会人员组成的医保基金医务监督员队伍已经成立,成员超过10名社会各界人士。同时,条例明确要求的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也已形成。

10年过渡金用完

已处于“以新养老”阶段

目前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如何?当期结余和滚存结余情况怎样?

广州市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1年开始到现在进行了12年,整个制度运行是良性的、可持续的,并且是可靠的。从目前看到的基金积累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还是能够让公众、参保人放心的。

此外,广州市已进入老龄社会,广州市医疗保险实施经过了12年,原来收取的十年过渡金(政府资助老年参加医保的费用),今年已基本用完。接下来主要靠在职的缴费,退休的不再缴费,剩下的是赡养的机制运行。

目前看来,职工医保基金会在哪一年出现收不补支的状况?

发改委以医改领导小组的名义与我们科研机构作了一个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对于广州市医疗保险资金的缺口预测在哪个始点暂时还不是很明确。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的“共同财产”,是救命钱。为确保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新的《条例》也意识到了这点,明确了从政府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咨询监督机构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等四个方面,规定了监督管理制度。

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应该如何解读?

社保的办理目的本就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基础的保障,比如说医疗相关的保险可以用于日常医药治疗保险,使用起来还是很方便的。那么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究竟应该如何解读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相关知识介绍,不如和小编一起看看下文的内容吧。

根据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主要是明确了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申报依据,以及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范围。

除此之外,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缴费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办结。而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地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当然,如果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要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

这里只是对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和介绍了,其他的内容大家完全可以到当地官方社保网站上查询。一般来说,社保的缴纳是由单位统一代缴的,但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就需要自行缴纳了。总的来说,希望上述内容可以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解答。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人大审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针对关注度最高的“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方面的质疑意见。
自1992年开始征收的广东省社保基金至今已有结余497亿元,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基金频频流失。于12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提出,全省拟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按《条例(草案)》规定,监委会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缴费单位代表外,还将由工会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共同组成。“监委会”编制和职权设置是否合法?这是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一个质疑。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程经楚说,因为“监委会”并非政府的组成部门,却要行使政府的行政职能。
“监委会”从人员构成看是个松散的组织,如何有效地组织起来履行职责?会否流于虚设?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第二个质疑。一位委员说,条例对此规定得的确不太清楚。 与此同时,有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还应该指明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要如何协调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7月1日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开始实施

截至目前为止,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节余近700亿元,如何监督数目如此庞大的基金,如何保障基金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省级地方法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参保人的知情权。
目的 有效监督隐蔽违法行为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近700亿元,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强。在国家和我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基金监督工作后,范围广、金额大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但近年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与以前直接将结余基金挪作他用相比,手段和方式更为隐蔽,如少报缴费人数,瞒报缴费工资,违规补缴欠费、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不按规定管理结余基金等相对隐蔽的方式。这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直接挪用结余基金,必须实行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减少以至杜绝基金流失。此《条例》的出台将大大利于预防工作,在各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中,充分履行基金监督的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政策漏洞。 职责 4部门分工监督各司其职据介绍,7月1日《条例》实施后将改变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头监督甚至是重复监督的局面。
《条例》规定,实施基金监督的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但各部门的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三个账户基金的管理情况、基金账户开设和基金划拨情况、基金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情况和征收情况进行监督。而基金监督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对象包括监督部门、管理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参保单位、领取待遇人员,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该负责人还向记者透露,该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区域性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的检查监督计划,应当报送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监督委员会统筹安排,并结合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统一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
《条例》实施和基金监督委员会组建后,基金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沟通协调,利于对一些困难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减少推诿和扯皮,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平衡运行。责任 基金流失管理者将被究责根据《条例》规定,负责基金监督各部门的职员责任将被区分为安全责任和违法责任两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对所管理的基金承担安全责任。
《条例》第17-19条分别规定了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金申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必须实施责任追究。权利 参保个人可定期“对账”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条例》第14条还明确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知情权。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无条件公开待遇享受的条件、待遇和社会保险登记的申领手续和程序等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向被保险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缴费单位或个人需要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缴费情况、待遇支付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