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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门杀”,小疏忽惹大祸

来源: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 发布时间:2023-07-07 栏目:【车辆保险知识】

停车,开门,下车。看似简单的几个动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夺命“开门杀”。近年来,“开门杀”类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何谓“开门杀”?简单来说,就是机动车的驾乘人员在停车后未对外部环境进行观察就开门下车,导致行人或车辆躲闪不及,与车门撞击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若随后经过的其他车辆避让不及,则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案例分析

2022年9月19日,王某某开车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站附近,到达目的地后王某某罔顾禁停标识,在禁停路段停车后未观察后方情况就突然打开车门,导致骑电动车经过的李某某来不及刹车,撞上王某某车门,李某某连人带车摔出后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按照相关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开门杀”

车门不是“任意门”,避免“开门杀”悲剧上演应注意以下几点:

01

机动车驾驶员要严守交通法规,不得在禁停路段违章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02

机动车驾乘人员在开门下车前应先观察车辆前后左右来车、行人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门下车。

03

驾乘人员还可采用“荷氏开门法”,即开车门时总是用距离车门较远的那只手开,从而减少视觉盲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害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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