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怎么办理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小编了解到,重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怎么办理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提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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