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七年对簿公堂寻理赔怎么回事, 出事故不要轻易私了
退休的老何从没想过七年前他开自己公司的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使原来的公司和保险公司向法院索赔。最初,他的个人目的是调解自己,这导致了一个更复杂的案件。最近,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已由普陀区法院成功调解。
2003年9月30日下午,100万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老河开车离开公司。离开公司不久,驾驶汽车的洪先生在十字路口摔断了腿。根据交警,劳应对违反投降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当时,他和受伤的洪先生都没有通过公司投保。在付给洪先生20000多元住院治疗费后,老何又付了20000元作为未来治疗费用的补偿。
几年后,退休的老挝逐渐忘记了那一年的事故。出乎意料的是,2009年4月,洪先生因受伤而来到医院去掉指甲。之后,他对受伤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构成10级伤残。洪先生觉得当初私了时收的2万元补偿根本无法弥补自己身体伤残的损失。当年11月,洪先生将老贺和百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去年3月,法院判决除老贺已赔偿的4万余元外,公司还应向洪先生支付赔偿金共计7.5万元。判决结果却给百万公司带来麻烦。由于事故已发生了七年,当年的保单已遗失,公司仅有一张保险费发票,连当时发生事故的汽车也转卖了,百万公司想去保险公司理赔,就连基本的材料都无法凑齐。在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公司找到了老贺,希望他可以为这笔损失买单。而退休后的老贺身患癌症,已无法承担这笔赔偿。
此后,百万公司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险合同,赔偿经济损失9.5万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即便受理赔偿,全部的赔偿数额也在4万元以内。
由于案件牵涉到保险专业领域内的争议,法官咨询市保险同业协会后,促成保险公司与百万公司达成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6.8万元。百万公司也明确表态,对于未能理赔到的损失也不会再向老贺追偿了。
以案说法
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之间的私了有何风险?
法官:私了在法律上称为自行协商,处理得当是一种和谐高效、各方获益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种处理简易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方式。但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受伤人员和肇事司机对损伤程度很难做到正确评估,如果低估了伤情,可能会延误救治时机、影响日后康复,反而间接加重了双方损失。在私了过程中,有的没有固定好相关证据,有的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有的延误请求保险赔偿的时效,将造成日后索赔困难。
法辞典:
多余以上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条,我们在这里特别的作出介绍,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