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旅游保险该向谁理赔,旅游保险理赔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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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沈阳李某(化名)单位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国内旅游示范合同,行程5天,目的地是山东。旅游公司提供特别旅游意外保险。然而2004年8月15日,李某等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山东当地法院判决肇事司机的雇主一次性赔偿李某等人共18万余元。

判决书附有详细的损害赔偿清单,我们一起来看看李某的最终赔偿是多少,其中李某的医疗费用应赔偿38930.76元。判决生效后,造成事故的驾驶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此后,李某已将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10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

对于李某,保险公司认为旅行安全保险协议规定国内旅行中每位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10000元。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规定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李某因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已得到全部赔偿,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再支付保险金。

李某称,保险公司并没有告知他相关的免责规定。保险公司则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只负有向投保人告知义务,协议是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签订,只有义务对旅行社告知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参加旅游中,不是自身的原因导致受伤,应当得到加害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

双方争议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旅行安全保险协议中只规定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最大赔偿限额,没有明确规定免赔的有关原则。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履行对李某的免责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意外伤害医疗金1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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