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里的财产被盗,家庭财产保险不赔付
保险财产必须放在保险地址房内,室内应参照房屋内部。走廊不应算在室内,存放在院子里的自行车不是室内的。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增加了盗窃抢险、现金珠宝盗窃抢劫险。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为12000元(其中现金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5月23日,李的家被偷了。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发现,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李家的防盗门被撬开了。丢失物品及现金有: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5000元),珍贵邮票若干张(价值3000元),高级皮鞋一双(放置楼道里,价值500元),现金1000元,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一辆(价值500元)。共计损失金额10000元。
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是:经过核对发票发现,数码照相机为当年购买,所以不扣除折旧,按照原价5000元赔偿。由于附加了盗抢险及现金、首饰盗抢保险,依据条款对丢失的现金1000元全额赔偿。皮鞋、自行车和邮票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不予赔偿。理算后的赔偿金额为:数码照相机5000元,现金1000元,共计6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中保险标的的规定。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位于保险单规定地址内的家庭财产,应当在被保险标的的范围内,被保险标的为房屋、室内用品、室内用品。可见,保险财产必须放置在保险地址室内,李某家住楼房,保险地址填写的是李某家的单元门牌号。所以,该案的室内就应指住房内部。楼道不应算作室内,存放在楼下院子里的自行车也不算做室内财产。因此,对皮鞋和自行车不能进行赔偿。另外,《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对不属于保险标的的家庭财产进行了列明,其中包括邮票、有价证券、书籍等物品。所以,本案中对邮票的丢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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