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投连险要留意费用,还要注意收益
费用比例上限是中国保监会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保险公司只能收取7种费用:初始成本、差价、死亡保险、保险单、资产管理、手续和退款。
第一批产品交付的基本保险费的初始成本比例不超过50%,第二年不超过25%,第三年不超过15%;批发产品5万元以下的初始成本上限为10%;超过5万元和5%元;保险费的初始成本不应高于5%。
保险公司不得以一定比例的保险单账户价值收取管理费。它应该是与政策账户的价值无关的固定数额,这可以在政策的第一年和持续的一年中有所不同。同时,保险公司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收取的销售和销售价格的2%和年度资产管理费。
了解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规范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销售误导愈演愈烈。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投连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7%、4.5%、1%。
投保人发现自己遭到误导以后,可以在犹豫期内及时解除合同。其中,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不当的消费保险也可能造成保险金额的浪费。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连续保险产品交付的基本保费不得高于死亡保险金额除以20的金额,不得高于6000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投资连结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