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特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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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有如下主要区别:  1.费率厘定的不同。在其他财产险中,概率论是其得以经营的数理基础,其基本定律之一是大数法则。确立费率时以保额损失率为依据,根据以往若干年的损失统计资料,利用大数法则进行计算,以确定未来年度的保险收费标准。由于其承担的风险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它们的发生往往具有稳定的重复规律,因而可以合理、科学地厘定未来的费率。而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信息在厘定费率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短期综合险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即将公司若干年内各种致损原因进行分析,得出其重复发生的比率,但信用风险中包括了很多的人为因素,往往受社会政治环境及进口商经营情况和经营作用的影响。因此,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厘定费率时,除了考察保险机构以往的赔付记录外,还要考察出口商资信、规模和经营出口贸易的历史情况,以及买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外汇收支状况等,同时还应考虑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并在费率厘定后,还要根据新的情况经常调整,以便及时、准确地反映出风险的变化趋势,保险费率的合理和公平。  2.投保人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必须是本国国民或本国企业,投保的业务一般应是在本国生产或制造产品的出口。  3.适用范围的不同。凡出口公司通过银行以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等支付方式结汇的出口贸易均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先填写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同时向保险人申请国外买方的信用限额,并每月向保险人申报一次出口货物金额,以便保险人据此承担保险责任和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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