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之自然磨损及延迟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海上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之自然磨损  船舶的自然磨损像货物的途耗一样属于保险标的必然发生的、可以预见的损失,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及我国《海商法)中都属于法定除外责任,现行中、英船舶保险条款中也皆明确约定对此项损失不予承保。船舶的自然磨损包括正常维修保养船舶的费用,如更换磨损或腐烂了的索具及零件,船底定期入坞更换防腐锌和重新油漆,甲板、货舱、舱盖和上层建筑内外除锈和重新油漆等。
海上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之迟延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迟延造成的损失是一项除外责任,即便引起迟延的原因是承保风险,货物和船舶保险人都不必对此项损失负责。船舶保险中常见的迟延造成的损失有航运迟延导致承运人遭受船期损失、船舶海事修理期间的船期损失(除非是属于共同海损)等。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明确将迟延作为除外责任,我国现行船舶保险条款中也未将迟延作为除外责任,但中国船舶保险理赔实务中,很明确地规定对迟延造成的损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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