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保险标的受损之船舶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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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险标的受损之船舶修理 船舶的修理费用若超过其修理后的价值,则构成推定全损。例如,某轮保险价值为1 200万美元,在航行途中因驾驶员的疏忽与另一艘轮船发生碰撞。该轮四舱被撞开缺口大量进水,致使严重倾斜。后该轮被救,应支付救助费600万美元,估计修理费为800万美元,两者总和为1 400万美元,超过该轮的保险价值。如果对该轮进行修理,被保险人得不偿失,故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要求对该轮作推定全损赔偿。
  此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船舶的修理费用  这里所指的修理费用包括使船舶脱险的费用和修理船舶的费用。在计算上述费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损船舶或残骸的价值不得计入修理费用。
  (2)在评估修理费用的时候,只考虑一次事故引起的修理费用,包括该事故引起的后续损害。例如船舶触礁,船舱进水,严重损坏了主机,那么修理主机的费用可以作为后续损害,计入总费用。但是当船舶严重碰撞后,在驶往修理港过程中又不幸搁浅,这是两次事故,如果任何一次的修理费用都不大于船舶修理后的价值(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价值(按照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则不构成推定全损。这种情况下,保险双方往往同意协议全损--保险人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要求,以低于保险价值的价格赔付被保险人。
  (3)在评估修理费用的时候,其他各方应该支付的属于共同海损分摊的修理费用不应被扣除,但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复船方应分摊的共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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