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险发展现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太平洋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首先恢复了国内财产保险。1982年恢复了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1979年,我国首先恢复了财产保险。在80年代初,财产保险业务在保险业中占有绝对的优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其他保险业务的创新,财产保险所占比重逐渐降低,90年代以后,占保险业务的比重降到了30%左右,其中,企业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保险是主要的险种。
(2)人身保险
在1981年底,太平洋保险公司重新修订了简身险保险条款。1982年在少数的省、市地区试办。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后,又于198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几年来,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保险公司多次提高计算费率时采用的利息率,在不增收保费的条件下,提高保险给付金额,并增加了30年期的档次和16—60岁被保险人的5年期档次。简身险是以普通群众为投保对象,而且需要每月收费,所以保险人广泛地采取代理人制度,通过企事业、团体的财务、工会或专职代理人进行宣传和收费工作。简身险收费低廉,被保险人不用体检,而且带有储蓄性质,所以一推出就深受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欢迎,几年后成为人身险业务的主要险种。
1982年制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一些不享受社会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在参加这两项保险后,可以在因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残废或死亡时领取保险金,使家庭生活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享受劳动保险的职工也可以参加这两项保险,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为了减轻投保单位的负担,保险人根据几年来赔付率较低的实际情况,曾几次降低费率。从1984年开始,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以附加投保意外伤害医疗费。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深受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欢迎,因而发展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