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自然、履行终止及失效终止介绍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自然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不论是长期的人寿保险还是短期保险,凡保险单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履行终止
  履行终止指在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后发生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也就是说,履行终止是保险合同因保险人全部履行了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后保险关系的消灭。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果还需要保险保障,则需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合同自始失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当其真相暴露时,保险合同从其开始时就视为失效。例如某人在投保健康险时,隐瞒其有心脏病的病史,当被保险人病死之后,经查发现当时所签订的保险单是由于该投保人不诚实而造成的,则原先所签的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拒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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