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无牌无照无保险借给他人出车祸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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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欲侥幸省钱,怎奈车祸难料,不买保险不上牌照还把车借给别人驾驶,出了车祸责任最后还是自己承担,最近老王为此事一直懊悔不已。
2009年老王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为了省下上牌照、办理驾照、买保险的钱,就抱着侥幸心理,省去这些程序,悄悄上路行驶了。这样一直持续到2011年10月15日。这天上午,同村的小王想到镇上买东西,就找老王借车,虽然老王知道他也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但碍于情面还是把车借给了他。不料在镇中心十字路口,小王因操作不当撞上了老张,造成老张头部重创,花去医药费十几万元,老张因此把小王、老王一起告上了法庭。
睢宁法院开庭查清事实后,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按照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投保交强险是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强制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履行相应的强制义务,导致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由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优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王承担8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老王承担7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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