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临时职工及附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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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行业临时职工及附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1]190号颁布时间:2001-10-1900:00发文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不发厦门):驻闽中央属行业及企业的其他临时职工(除已参加行业主管部门集中缴纳外),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征缴,费率比照行业统筹企业相应的费率执行。对中央属行业及企业举办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附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纳入行业统筹范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保登记,并按地方企业统一费率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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