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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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焦作市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起就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基金起付标准、门诊待遇标准等问题做出调整。一是调整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个人账户资金首先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药费、门诊重症慢性病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住院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账户资金积累超出1500元以上部分,允许用于为家庭成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是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00元调整为200元,参保职工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650元调整为600元,参保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750元调整为800元。三是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标准。城镇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支付比例调整为70%。
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调整为每年人均40元,政策规定范围内报销比例调整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0元。通知还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以及困难群体病人实行医疗补助等方面问题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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