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焦作市上调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从2009年7月起,年最高支付限额由2.6万元调整为3万元。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如果超出了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超出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与个人共同承担,大额保险负担90%,个人负担10%,大额保险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
据介绍,市直城镇职工住院待遇其他标准不变,比如住院报销起付线依旧是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650元,三级医院750元;在职职工的报销比例依旧是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5%;退休职工的报销比例依旧是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据了解,2001年7月1日,焦作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年最高支付限额规定为21600元,2003年7月1日上调至26000元。此次为第三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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