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调动工作养老保险关系按新的规定转移接续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从本月起,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调动工作,养老保险关系将按照新的规定转移接续。这是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得的信息。按照这一新的规定,今后,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政策计发退休金。
已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政策计发的退休金。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原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信息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其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缴费记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不转移。
据了解,这一新规还对按规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工作,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工作,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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