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保局、中共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1927年8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改前行政13级及其以上、离休前担任过副局级职务、1993年9月底前离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离休费。
二、此次增发的离休费进入离休费基数,并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从1995年起实行。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休费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按统筹办法在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这次增加离休费需经主管区,县,局党委(党组)审核,报请市委组织部和有关工作党委批准。批复件和审批表分别送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营理中心或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后发放。
五、本通知自1995年1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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