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2011年,市政府出台《宿迁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在全市实行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为做好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规范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近日,市财政局会同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宿迁市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是规范了参保缴费。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实行按月申报、次月缴纳,城镇居民医保按年缴纳。欠缴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可处以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二是统一了待遇标准。职工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0万元,其中5万元以内由统筹基金支付,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实际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拓宽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统一了门诊特定治疗、特定检查、特定慢性病种、特殊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三是加强了定点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统一由市人社局确定。四是细化了就医管理。对购药、门诊、住院、转诊等流程进行了完善。五是规范了基金管理和费用结算。遵循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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