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形式的种类——依立法形式分类
1.依立法形式分类 依立法形式分类,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种类分为两大类,即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3部分;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LifeInsurance)、健康保险(HealthInsurance)、人身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AccidentInsurance)3部分。
依据这一规定,一家保险公司(包括其所有的分支机构)或者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但不能既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也不能一些分支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另一些分支机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必要性在于人身保险又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区别较大,应当分业经营。
(1)从合同性质上看,人寿保险合同属于定额给付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必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在核保时,对人寿保险业务主要是考虑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对财产保险业务则要考虑保险标的的性质、用途、周围环境等。在核赔时,人寿保险业务主要核实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或死亡原因,财产保险业务不仅要核实事故原因,还要评估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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