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医疗保险费的原则
在医疗保险精算中,保险费的测算首先遵循“收支相抵”原则。通常,我们把医疗费用化分为发生次数及每次费用两部分,它的构架是基于寻找疾病发生次数(N)与每次赔付额度(X)的分布上的。如果知道了疾病发生次数与赔付额度的具体分布形式,那么,计算某段时期内的总赔付额就成为可能。依据保费收人与赔付支出相等的原则,可以确定保险费率。其次,保险费的测算还必须遵循“充分保障”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保险费相当稳定和适时变动”原则。
对于非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的制定多停留在定性和非概率的基础之上,我国的情况更是如此,这与医疗保险自身的特点有关。医疗保险由于需要考虑疾病发病分布和每次赔付额度的分布,其保险费的估算比单纯的以死亡和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寿险复杂得多,这决定了我们下面的论述在两种不同保险方面会有较大的差别。可以肯定地说,它们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都是基于大数定律和概率论的基本原理,其差别是出于实际的考虑和某些技术上的限制。而且,目前,对非商业医疗保险如何纳入精算师的管理是一个大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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