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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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