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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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 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 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 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 市财政每月30日根据年度预算将本月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经办机构次月3日将基金拨付区县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经办机构6日前将收入户基金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9日前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此补充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该通知适用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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