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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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自2010年9月1日挂牌成立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26起,其中结案20起,还有6起正在办理结案之中……
随着宜昌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地发展,宜昌市的大交通格局已经形成。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各种汽车已走进广大市民家中。随着汽车的拥有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是成倍增长。在日益成倍增长的道路交通事故之时,而公安交警队伍并没有增加,一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除了要出警疏导交通、抢救伤者、勘查现场、寻找证人、查找证据、分析事故原因、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还要对事故各方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调解交通事故争议纠纷,一天忙到晚,饭吃不上,家也顾不了。
为减轻交通民警劳动强度,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各方的争议,共建和谐宜昌,宜昌仲裁委员会积极响应、参与建立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大调解体系,学习、借鉴湖北省武汉、湖南省湘潭等外地城市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在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及交警支队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宜昌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于2010年9月1日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正式挂牌成立。
宜昌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成立以来,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26起。其中结案20起,还有6起正在办理结案之中。已结案的20起中,当事人涉及到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及我省的武汉、孝感、荆州、恩施等地,仲裁中心坚持依法仲裁调解,公开、公正,仲裁调解结果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将仲裁调解或裁决运用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作来,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走向社会化之路的必然趋势,是全民共建和谐宜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维护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仲裁调解或裁决程序简便、实用便民。通过仲裁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勿需繁杂程序,只要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各方自愿,即可向仲裁中心提交调解或裁决请求、身份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证据、授权委托书等,仲裁中心就可以立案受理。
仲裁调解方便快捷、成本低廉。为了方便快捷仲裁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坚持灵活、快捷仲裁调解方式。当事各方或代理人即来即调,尽可能节省当事人的宝贵时间,一般做到当日受理、当日仲裁调解、当日结案。既省时又省费用。相对通过法院走民事诉讼程序之路,聘请律师、起诉、立案、调查取证、开庭更快捷方便,经济更实惠。仲裁调解中心还附带相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咨询,对于仲裁调解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后,才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仲裁调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办案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调解的一项基本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在仲裁调解过程中,一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选定仲裁员组庭、选择审理方式,从仲裁申请、仲裁调解、仲裁结案等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二是坚持以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充分听取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争议的陈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仲裁调解或裁决。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仲裁调解原则,实行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调解或裁决的结果,制作统一规范仲裁调解或裁决书,确保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实行专家办案,即审即结。为确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依法进行仲裁调解或裁决,宜昌仲裁委专门从市中级法院、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工作责任性强,秉公办事,能胜任仲裁调解工作的退休老同志担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的仲裁员,以确保仲裁调解案件的质量和仲裁调解快审快结。以提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的仲裁调解在市民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度。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的仲裁调解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调解是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将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结果,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形式予以确认,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具有法律保障。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示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除了损失较小、伤势较轻的轻微交通事故外,特别是经济损失较大、伤筋动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一是不要私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事宜,以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对于损失较小、伤势较轻的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时,一定要弄清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真实身份、事故车辆的类别、车牌号码、车辆的型号,以免车物损失、伤情发生变化时,找不到对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当您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一定要在治疗终结后再考虑依法获取损害赔偿事宜;四是当您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遇到困难时,可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新途径,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心依法为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仲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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