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法院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两个特点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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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静安法院民一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一低一高两个特点:一方面,调解撤诉率较低,远低于同期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另一方面,申请重复鉴定率高,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方的委托,鉴定所得出的结论畸重,往往要求重新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对此,民一庭建议做到“三个规范”:
一是规范鉴定程序,在法院委托鉴定前,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就相关送鉴材料予以质证,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发表意见的机会;
二是规范调解程序,加强释明工作,就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详细说明,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
三是规范调解协议,在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稿以及正本分三次核对调解协议条款,确保赔偿数额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受害人后续仍可能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将后续费用一并在调解协议中表述清晰,避免双方当事人今后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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