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要依法投保交强险
2010年9月20日下午,吴某驾驶捷达轿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交警部门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0362元。由于吴某已依法投保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而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下对张某进行了赔偿。 风险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008年2月1日,交强险开始实行新的责任限额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因而,作为保险消费者,为了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可以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