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长沙市公务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长财采购〔2014〕3号关于明确长沙市公务车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定点保险公司、各定点维修企业:为了保证长沙市公务车定点保险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20142016年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定点保险理赔支付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定点出单规定,各定点保险公司必须明确政府采购定点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并在指定的业务机构出单,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集中报备分散出单的形式,一经查实,将按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二、已投保的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在保险期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车辆需要维修的,必须到长沙市机关事业单位定点维修企业修理(异地出险的可另行协商),其理赔款由各定点保险公司统一支付到各定点维修企业在我局的报备账户(见附表)。
三、应支付给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之外的理赔款,由各定点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专户,并在用途栏中注明出险车辆车牌号、单位名称及赔款性质。购买太平洋保险可直接登录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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