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一种强制保险制度,这个保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受害人(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保险公司合同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交强险的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首先第一个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第中情况是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第三中情况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第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费用表与赔偿限额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10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1100。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1000。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300。5、摩托车50CC及以下120。6、摩托车50CC-250CC(含)180。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前者的20%,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欢迎您的光临www.cpi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