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按照实施的形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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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施的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这种保险形式下,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有决定权。投保人决定投保后,可以自主选择保险人,并和保险人自由协商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人有权选择优良业务,既是否承保、承保多少、承保哪些项目和险种等。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发生效力或者必须投保的保险。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开办,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经规定为强制保险。
  国际上一般通过以下3种形式规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以英国为代表的若干国家,以道路交通法规规范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英国1930年颁布的《道路交通法》规定,任何在公路上使用或让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汽车的人,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1988年经修正后的《道路交通法》第六章专门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以道路交通法规和保险法规综合规范。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道路交通法规和保险立法对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加以调整。加利福尼亚州1989年颁布的《机动车法典》和《加利福尼亚保险法》中都有对强制保险的规定。
  3)以单行法规范。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多数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如德国的《汽车所有人强制保险法》、日本的《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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