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的特点与模式
(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机动车辆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为主,但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等限制,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工作过程中与被保险人的交流存在较大的障碍。
(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机动车辆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一般损失金额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3)标的的流动性大。由于机动车辆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可由于有了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的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机动车辆保险具有标的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加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案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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