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强险责任免除问题
交强险有四大责任免除 是不是交强险对于任何损失都赔偿?
交强险有条款规定,四种损失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一种是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不需要赔付。第二种是财产损失,指的是被保险人自己所有的财产,以及机动车上的财产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付的范围。第三种是间接性的损失。第四是法律诉讼费用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
免除诉讼费用的责任,除了保险法有相关约定外,还和交强险限额有关。
机关事业单位车辆自燃也赔
新的商业车险出炉后,新老车险的区别在哪?
太平洋财产保险江苏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陈剑:以C条款为例进行介绍,在保险责任方面来讲,C款车损险新增了一个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和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责任赔偿,而以往条款中是没有的,需要车主另外购买附加险进行保障。此外,C条款还增加了相应的一些自然灾害的责任,比如说台风、海啸等等。同时,C款保险责任增加了运载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因为对于江苏来讲,长江上的渡轮比较多,保险公司也遇到过一些由此引发的赔案。
C款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在C款第三者责任险方面,新增了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保障责任,而以前这是属于责任免除的。 我国交强险责任免除起步比较晚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建设起步较晚,法律的制定已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国强民退”的争议和与之有关的社会矛盾已逐步凸现出来。因此,统一的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工作对于创造社会和谐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不足和完善,起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条例》整体上缺乏社会保障的特征,带有许多侵权责任法的烙印。比如是对于事故无责任时的责任免除,明显与社会保障法理解相冲突。再如《条例》,仍然引用“赔偿”的概念,而非“补偿”。
第二,《条例》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一样,法的效力仍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第三,《条例》本身表述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严密性,对有些概念如“赔偿”、“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界定不明,容易产生歧义。
第四,缺乏应有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把这项任务交给商业保险机构,并使该社会保险商业化,保险机构总是设法减轻补偿责任,甚至拒绝补偿。受害人非经诉讼程序难以得到补偿,给受害人带来更加繁重的程序上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