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双方责任的车祸 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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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2月,在福清市发生了一起小车祸,一辆小车与拖挂车相撞,小车受损较重,因没有人员伤亡,当地交巡警部门采用简易程序处理,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双方车损各自承担。事后,小车修车费花了19万余元,可当车主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提出交巡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是错误的。  保险公司质疑警方认定  让我们回到2009年2月12日夜里9点49分,施先生驾驶的小车与邹先生驾驶的拖挂货车在福清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福清交巡警大队民警赶到,因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民警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事故做出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车损各自承担。事发后,施先生通知其车子投保的某公司,该公司福清支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定损,这辆被保险的小车损失为19.4万元。之后施先生修车花了19.4万元,还花了拖车费806元。他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却遭拒赔。于是,施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仅有一万元以下保险事故才适用快速理赔,交巡警部门未做出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存在问题。鼓楼区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全赔。法院终审判保险公司全赔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称,根据事故认定书双方均有责任,可以确认施先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施先生至少需要承担同等责任。但在该案中,施先生在自行调解中已经放弃了对拖挂车一方的求偿权。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公司应按施先生责任50%来赔付。  福州中院认为,交巡警部门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双方车损各自承担,并按照快速理赔方式指导施先生在一小时内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定赔、理赔,上述行为均系交巡警部门的行政行为,施先生对此并无过错。而且,该起交通事故中碰撞的双方车辆均有车损,如双方并未各自承担车损,则拖挂车一方可向某公司主张相应车损。现在拖挂车一方并未向施先生主张车损赔偿,某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拖挂车的车损明显少于被保险的这部小车车损。所以,在某公司无需赔偿拖挂车车损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某公司对被保险的小车车损全赔,符合情理。最后,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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