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之我国条款中无相应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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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险之我国条款中无相应规定的内容
  1.协会条款第五条“转让条款”,是将英国1906年理财保险法中的有关内容归于条款之中,便于被理财保险人了解理财保险单转让事项而设立的。我国条款中对此内容无相应规定。
  2.协会条款第十六条“工资和维修条款”。主要规定了除共司海损外,船东不能就船长或船员的工资及维修船舶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向理财保险人要求索赔。我国条款对此未作出任何规定。
  3.协会条款第十八条为“未修理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了船舶未经修理的损坏价值应以理财保险终止时船舶价值为准;如果理财保险终止前船舶发生全损,被理财保险人不能再对全损前未以修理的损坏进行索赔;如果理财保险期限内,所有未经修理的损坏累计超过理财保险金额,理财保险人的责任以理财保险金额为限。
  4.协会条款第二十条是“放弃运费条款”。该条款规定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无论是否发出委付通知,理财保险人不召‘要求享受运费的收入。
  5.协会条款第二十一条是“费用保证条款”。该务;款是允许被理财保险人将营运费用、经理人手续费、利润或船壳、机器的增值等附加理财保险,其理财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船舶理财保险价值的25%。我国条款中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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