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定期)理财保险条款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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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
  从运费(定期)理财保险条款可以看出,它所提供的保障具有双重性质:在船舶发生全损时,运费理财保险可以当作船舶的全损理财保险;在船舶未发生全损时,它可以当作运费本身的理财保险。但在前一种情况下,运费理财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是不充分的:首先,在船舶发生全损的同时,运费也有所损失的情况下,理财保险人虽然按照全部理财保险金额赔偿,但只能补偿船舶的损失,而不能补偿运费的损失;其次,由于船舶的“约定理财保险价值”通常订得较低,而运费理财保险与船舶费用等理财保险的合计理财保险金额又以船舶的“约定理财保险价值。的25:《为限。因此,实际运费的理财保险金额,往往不足以包括船舶航行时暴露于危险中的全部运费。为此,在通常为1年的理财保险期限中,被理财保险人在必要时可以临时为其运费投保追加理财保险。  (二)船舶费用条款对运费追加理财保险的规定
  运费的追加理财保险须符合船舶费用条款的规定,否则有关船舶理财保险的效力将受影响。船舶费用条款对此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程租运费情况下,被理财保险人可以就运费投保追加理财保险的金额,不得超过两次载货航行所赚总运费的合计金额与理财保险费之和。已按定期投保的运费理财保险金额,也在考虑之列,被理财保险人只能就超过此一金额的部分投保追加理财保险。当出现预付或已赚取的运费时,理财保险金额递减。
  2.在预付运费情况下,即在船舶放空航行而未曾出租的情况下,被理财保险人可以就运费投保追加理财保险的金额,不得超过在下一次载货航行中预期可以赚取的运费和理财保险费之和。已按定期投保的运费理财保险金额也在考虑之列,被理财保险人只能就超过此一金额的部分投保追加理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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