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财产保险思想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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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财产保险思想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所以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抵御灾害事故的财产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财产保险方法,这在中外历史上均有记载。
1.外国古代财产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
  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所以在古代社会就萌生了抵御灾害事故的财产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财产保险方法,这在中外历史上均有记载。
财产保险在公元前2000多年的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有类似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的规定。该法典有这样一条规定:商人可以雇用一个销售员去外国港口销售货物,当这个销货员航行归来,商人可收取一半的销货利润;如果销货员未归,或者回来时既无货也无利润,商人可以没收其财产,甚至可以把他的妻子和孩子作为债务奴隶;但如果货物是被强盗劫夺,则可以免除销货员的债务。据说这是类似海上保险的一种起源。该法典中还有类似火灾保险的规定,巴比伦国王命令僧侣、官员和村长向居民征税以筹集火灾救济基金。
  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约在公元前1792年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期间,在巴比伦人的对外贸易运输队中曾出现过马匹死亡的救济方法,即如果运输队中某个人的马匹死亡,由运输队全体给予补偿;公元前1000年左右,以色列国王所罗门曾对从事海外贸易的本国商人征收税金,作为对在海难中受难人损失的补偿资金。这两种做法,可以说是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
2.我国古代财产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
  在我国,财产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较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的救济后备一般采取实物的形式,即后备仓储制度。根据《周礼·大司徒》记载,从公元前11世纪的周朝开始,就已建有后备仓储的制度,书中所称“……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即指集粮储谷,以备荒年救灾之用。又如西汉宣帝时创建的“常平仓”、隋文帝开皇五年(公元585年)所推行的“义仓”。此外,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制度,它属于相互保险形式。
  以上中外古代历史上所实行过的各种救济后备,无论是西方采取的资金后备形式,或是我国采取的物资后备形式,都体现了互助共济的原始财产保险思想,蕴含着各种财产保险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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