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业务组织可分成那几个部分?
行业自保组织。行业自保组织是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常以公司的形式出现。欧美国家的许多大型企业集团,都有自己的自保保险公司或自保集团。行业自保公司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首先是在英国兴起的,20世纪50年代美国也开始出现了这种专业性自保公司。
行业自保公司一般由其母公司拥有,母公司直接影响并支配其自保公司的运营。自保公司可以直接承保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风险,或者间接地通过为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原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向母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保障。较典型的是采用集团自保公司的企业或行业有大型石油公司集团等。行业自保公司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较,其优点在于:降低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对于传统保险市场所不愿承保的风险,也可予以承保;减轻税收负担;可降低道德风险。其缺点在于:业务量有限,使大数法则难以发挥功能;风险品质较差;组织规模简陋;财务基础脆弱,因其设立资本较小,同时外来业务少,不易分散经营的风险。
同时,保险的业务组织分为内部组织和外部组织。内部组织可分别按职能、业务、区域的不同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承保部、理赔部、再保险部、代理部、法律部、投资部、会计部、精算和统计部、工程部、其他部门;保险企业的外部组织分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财产保险组织采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在许多国家也存在,保险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发挥每个保险组织优势互补的功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同时,由于许多国家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有兼营的趋势,因此,保险公司也有综合化的趋势。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将保险公司确定为上述两种形式根据的是<公司法)的规定,因为保险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同时参考国外经验,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也是保险组织的重要形式,所以,也不排除上述两种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同时为了避免同<公司法)冲突,<保险法)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