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理财保险的赔偿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理财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 年 9 月 日)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理财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理财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理财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财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其基本原则如下:
  (1)理财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理财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理财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数额,当被理财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当被理财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且事先未征得理财保险人同意,被理财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理财保险人拒赔。
  机动车辆理财保险采用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理财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财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人追加被理财保险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财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理财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理财保险赔偿限额,在理财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财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理财保险期满。理财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协商作价折归被理财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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