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分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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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1)职工除受到开除处分以外的其他行政处分,包括受留用察看处分,仍保持其职工身份的,在受处分期间,一般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受开除处分的职工,应当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其受开除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之日应从重新参加工作后算起。
  (4)职工受到公检法机关劳动教养强制措施,未被开除公职的,除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5)免予或不予刑事处分的职工,包括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不论是否戴帽子,其在单位留用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后再回单位工作的,虽然免予刑事处分,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算工龄。
  (6)职工由于某种原因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经过审查定案,未受到刑事处分或者免予开除处分而恢复工作的,他们被扣押或者被开除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7)职工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被判徒刑的,应当从刑满释放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但是情节较轻,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们服刑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与重新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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