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理财保险合同概述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牲畜理财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牲畜理财保险合同,是指以提供畜力、食物和繁殖用的牲畜为理财保险标的之农业理财保险合同。其理财保险标的通常包括役用畜(如牛、马、骡、驴和骆驼等)、乳用畜(如奶牛等)、食用畜(如肉牛等)和种用畜(如种牛、种马等)。
(二)适用范围
  理财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对投保人、投保牲畜及管理条件有定的条件限制。
  投保人的适用范围:为了加强理财保险牲畜的饲养管理、防疫防灾工作,理财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是牲畜的所有人或单位,如国营和集体农场、牧场、良种场、垦殖场、林场;个人或几户共有的牲畜。
  理财保险牲畜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道德危险,杜绝不正常的危险事故,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牲畜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要求其必须是有使役价值的牲畜,对于只习幼畜或理应淘汰的老畜和病残畜,则不在承保之列。如规定耕、力畜年龄在2—13周岁以内;奶牛年龄在212周岁以内;种畜年龄在3—9周岁以内。
  管理条件的适用范围:理财保险人通常要求牲畜的管理条件必须是正常的,所谓正常的,即应当有专人饲养管理,并做到圈干食饱,合理使役等。对于没有畜舍,常年放养或畜舍破烂,进风漏风的饲养条件;或者几户共有,无专人饲养的牲畜,理财保险则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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