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没有理财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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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理财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不具有理财保险利益的情况主要有:
(1)投保人对投保财产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
(2)投保人与被理财保险人之间不存在《理财保险法》规定的人身关系。
(3)理财保险标的不存在。即理财保险标的完全是投保人虚拟的,对于虚拟的东西,当然谈不上有任何利益。
(4)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危险事故已经发生。即投保人在投保对象已经发生危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去投保,如带病投保健康理财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去投保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等。既然投保对象已经在危险事故中全部灭失或部分受损,投保人对其所具有的利益也就全部或部分丧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3)、第(4)种情况具有骗保性质,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并非理财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对理财保险标的都必须具有理财保险利益,般要求投保人在订立理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理财保险标的具有理财保险利益,否则,将导致理财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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