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额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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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额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关系,即保额应该以商业理财保险标的之实际价值,即商业理财保险价值来确定,这种分类适用于财产商业理财保险。
  1足额商业理财保险
  足额商业理财保险是指保额等于或大体上等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商业理财保险。订立足额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可以使被商业理财保险人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
  2不足额商业理财保险
  不足额商业理财保险是指保额小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商业理财保险。导致保额小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原因主要有:商业理财保险人希望被商业理财保险人也承担部分危险;投保人为节省保费而自愿不足额投保;商业理财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升,导致商业理财保险价值增加。订立不足额商业理财保险合同,被商业理财保险人只能获得部分经济保障。
  3超额商业理财保险
  超额商业理财保险是指保额大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商业理财保险。导致保额大于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原因主要有:投保人超额投保,企图在发生商业理财保险事故时获得超过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赔偿;投保人不了解市场价格或过高估计了商业理财保险价值;商业理财保险标的市价下跌,导致商业理财保险价值小于保额。后两种情况可以称为善意的超额投保。对于恶意的超额商业理财保险,国外许多国家的商业理财保险法规定,经发现,商业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商业理财保险合同;同时,各国商业理财保险法都规定,即使是善意的超额商业理财保险,保额超过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部分也无效。我国《商业理财保险法》对恶意和善意的超额商业理财保险没有区分,只规定保额超过商业理财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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