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理财保险中介企业内控制度与中介制度的配合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理财险中介企业内控制度与理财险中介制度的共同目的,是保证、促进理财险中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中介行为的效率。但二者的着力点不同,前者着力于建立良好的内部制度运作环境,后者重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市场环境。因此,两种制度安排就必须进行有效的配合。
  理财险中介企业的内控制度应符合理财险中介制度的要求,理财险中介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控制、授权审批制度、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各个方面,都符合理财险中介制度的要求。
  在满足理财险中介制度的前提下,各理财险中介企业应根据客观情况,制定出实现监管要求及自身发展的具体制度措施。
  理财险中介企业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理财险中介制度实施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促使其规范完善。
  保证理财险中介制度的统一性和对理财险中介企业内控制度约束的有效性。理财险中介企业应按照监管机构规定需要考核的有关财务、业务资料报表的内容、格式及要求,使用会计、统计、审计方法及计算公式,有关监控指标的种类及方法等,进行各项财务统计管理,以保持宏观监管的统一性、有效性。
  理财险中介制度实施机构应建立对理财险中介企业内控制度的评价制度,以促进理财险中介企业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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