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的前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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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前提要素,即意外保险之所以产生的前提条件。从意外保险的历史演变看,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危险,是意外保险产生的最基本条件。这种危险,概括而言,可以分为财产危险、人身危险和法律责任危险三大类。但是,并非所有危险都可以意外保险,只有具备定要件的危险,才能成为意外保险对象,意外保险上把它叫做可保危险。可保危险的要件是:
  1纯粹性
  具有纯粹性的危险,可谓纯粹危险,与投机危险相对,是种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灾难和损失的危险,如自然灾害、火灾、车祸等,完全无利可图。而投机危险的特点是既可能获利,也可能受损。据此,则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等,都不能成为可保危险。
  2普遍性
  有些危险,虽然具有纯粹性和偶然性,却并不普遍存在,从意外保险技术上说,它也难以成为可保危险,因为只有普遍存在的危险,才会产生普遍的意外保险需求,从而实现集合多数人力量互助共济的意外保险功能。而且,只有少数人参加的意外保险,将会成为种赌博。
  3可转嫁性
  意外保险是危险集中与分散的过程,其基础是危险可以或可能转嫁。有些危险,如被行政处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相关法律规定的旨意,是要惩罚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这种危险当然不可以转嫁。有些危险,也可能因意外保险技术上问题而不能转嫁,如现金、有价证券的灭失危险,周灭失后难以确定价值而无法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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